金沙集团888881文件
吉农院院发〔2022〕50号
金沙集团888881关于印发
《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工作需要,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金沙集团888881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金沙集团888881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印发,请遵照执行。
金沙集团888881
2022年5月15日
金沙集团888881预算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财务预算管理行为,有效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科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一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三条 学校年度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编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职代会通过,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四条 学校校长对学院预算管理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分管财务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的具体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各单位提出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校预算草案。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按照预算编制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单位,实施预算管理。
(四)审批各单位、各建设专项具体预算方案。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单位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六)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七)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交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的编报年终决算报表。
第六条 各学院(部)、职能部门是本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编报预算建议。
(二)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单位的预算,编制本单位具体预算方案。
(三)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四)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汇总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 预算编制总体上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可能取得的收益情况,量力而为,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努力做到收支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稳健原则”。列入预算的收入必须有足够的可靠性,不确定的收入不列入预算。
第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保证重点、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且每年用于内涵建设(教学运行)的支出预算增长比例应高于年度行政预算增长比例。支出预算的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在保证基本支出的同时,根据财力兼顾各类项目的安排。基本支出预算安排坚持“适度从紧”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要首先确保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落实。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单位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拟定计划。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要逐步建立一个能够全面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预算管理体系,确立大收入、大支出的概念,以反映学校办学资金的总体规模和多渠道筹资办学的能力。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1、教育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经费,由省财政核定。
2、科研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等。
3、其他经费拨款:是指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拨款,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收入按收费标准测算,包括以下几项:
1、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培养费、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等。
2、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事业收入等。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人均标准与教职工人数编制测算,同时要考虑增资情况的影响。
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一般专业材料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离退休公用经费、招待费、物业管理费、印刷费、网络维护费、宣传费、学生活动费、招生就业费、劳务费、租赁费及其他公用经费。根据业务性质,依据财政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支出预算,按一定标准计算确定支出额,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单位。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政策性补贴、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测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与人员支出的编制方法类同,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分配至各项目。
项目支出分建设性专项支出和发展性专项支出两类。每类项目支出分别包括基本建设和后勤维修项目、会议培训项目、资产器材购置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其他项目。
基本建设和后勤维修项目主要指建筑物购建、房屋、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等。
资产器材购置项目主要指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
项目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
结转自筹基建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一)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省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每年7月,由计划财务处向全校各经费使用单位印发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通知。
(二)各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任务和发展需求提出预算草案,8月31日前报计划财务处。
(三)计划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一上)。
(四)计划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报省教育厅(二上)。
(五)计划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的预算批复(二下),按照学校内部预算执行格式编制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单位经费分配表,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职代会通过,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发展计划,由有关单位申报,项目要符合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在编制校内各单位预算时要设置一定数额的校长基金、书记基金。主要是学校为了解决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亟需开支、特殊开支而设置的备用资金,属于学校的机动财力。动用此项资金时,即追加相应项目的支出预算,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专门说明。学校同时编制一定数额的机动预算,主要用于学校重大不可预见支出或校内其他重大预算调整使用。
第十七条 上年结余中,属于未完专项结余的资金继续用于本年度该项目的支出,属于上年净结余的资金,在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校内预算原则上在12月31日前向各院(部)及职能部门下达。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组织业务活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检查监督各项收入是否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各单位对于应上缴学校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各单位发生预算支出时,严格按照《金沙集团888881财务报销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经费使用单位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预设的支出结构支出,各项目经费不得随意变更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不予支付;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算项目调整: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单位(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报经计划财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计划财务处落实调整。必要时还需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计划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复意见调整年度预算。
(二)对预算项目经费调整:在学校总收入允许范围内,需要调整项目预算支出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计划财务处审核后,调整金额在1万元以内(不含1万元)的项目经费,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调整金额在1-10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经费,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调整金额在10-5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经费,由校长审批;调整金额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经费,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调整预算手续(会议纪要、预算调整表);调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经费,需提交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办理调整预算手续(会议纪要、预算调整表)。计划财务处根据上述审批意见调整校内预算。必要时,调整方案还应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或批准。
(三)同一部门预算内项目资金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预算预计不周,单位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有余有缺情况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申请调整权限必须与使用权限一致;二是明确项目定额的、确保的项目不得进行调整;三是项目之间调整只能有增有减,不得突破预算支出总数;四是调整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由经费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调整程序调整。凡未列入预算开支的项目一律不予支出或预借,不可以先支出后办理追加指标手续。
(四)同一项目内支出结构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变化,或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的支出结构构成或结构间发生有余有缺时,可以调整该项目的支出结构。调整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申请调整权限必须与使用权限一致;二是支出结构的调整不能导致该项目预算支出总数的增加;三是调整必须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特别是不能减少直接用于内涵建设教学运行的经费投入。调整的程序是由经费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批。该项目总经费超过1万元时,支出结构的调整还应报项目分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预算调整时,无论金额大小,应向计划财务处提交预算调整的申请报告,作为预算调整凭证。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原因、详细清单、数额、采取的措施及达到的目的和效果。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通知相关单位,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财务预算管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同步将预算指标和核算科目用不同的级次和代码逐级编排控制项目。实行预算指标授权制,设置专人操作密码。做到预算指标下到哪一级,核算监控就跟踪到哪一级,及时调整预算指标,随时查询预算指标余额。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领导机关追加、追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追减通知后,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有关情况,按规定及时追加、追减。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年度终了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年度决算,由计划财务处编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职代会通过,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并按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的决算,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定期向校领导及党委常委会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金沙集团888881预算管理办法》(吉农院院发〔2013〕5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