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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888881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4年05月29日 15:16  点击:[]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职权

       :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 第四章 组织制度

       : 第五章 教代会与工会

       : 第六章 院级民主管理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决定中“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贯彻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在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推行校务公开工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在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指引下,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使学校在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师资队伍、科研成果、现代化管理等方面快速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姿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实施方案、考核办法、职称评定、奖惩、分配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事项。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处分或免职。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部门工会(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的代表面,又要充分体现学校是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代表为主,教师应占代表总额的60%以上。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部门的党委、总支书记和部门工会主席应作为教代会代表,但仍需要经过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换届改选,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据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效明显;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参政议政能力;

四、关心学校的发展和建设,积极支持改革,支持配合党政领导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实事,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就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和议案,参加表决;

二、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有关会议对相关部门提出问题;

四、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大会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或回聘的专家教授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学校实行教代会与工会“两会合一”,即两会同时合并召开,选举一套领导工作机构。因此,教代会执委会即工会委员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遇有重要问题,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以从事教学、科研的教师为主,占60%。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经校党委和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及时向代表通报,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即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遇有急需解决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或教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可以邀请学校领导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


第五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任务,工会和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任务是一致的。主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和主席团等人选建议名单;

二、组织各种民主协商和群众参与活动,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双向沟通;

三、处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院二级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下属院、部、系等单位参照本细则,实行二级教代会(职代会)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学校第一届“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代会和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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