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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院院发〔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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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及进入博士后
流动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深造的有关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通过了《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及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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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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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及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
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深造的有关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在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深造人员。需要转出人事档案与工资关系、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含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深造)的教职工,于录取通知下发当月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保留事业编制。
二、报考条件
(一)教职工入编学校且服务满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须确保读博期间所在岗位工作按时完成;
(三)报考专业应为学校急需、必需的专业或与所在岗位工作性质相关的专业;
(四)上级政策性遴选的博士培养项目,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上级选拔条件进行选拔推荐;
(五)学校统一安排或集中派出培养的,按照学校工作方案执行。
三、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按照报考条件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单位领导审批。
(二)审批备案
人力资源保障处审批,申请人所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校长审批签字,备案。
(三)签订协议
根据报考实际情况,签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或《在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深造协议书》。协议涉及各方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申请人、担保人、人力资源保障处、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各执一份。
(四)离校学习
攻读博士学位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深造,离校前需将录取通知书扫描件及复印件提交人力资源保障处备案。
(五)回校报到
取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出站后,须于15个工作日内持毕业证、学位证、认证报告、出站证明等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保障处报到,兑现有关待遇。逾期未回校报到的,按学校考勤制度执行。
四、服务期限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标准服务期为8年。违约者双倍返还学费、住宿费、差旅费等攻读博士报销的费用,退还以博士身份获得的津补贴、奖励性绩效及各类执行期内项目资金剩余部分,支付未完成服务年限违约金3000元/月(学校对不同类别人员违约金标准另有规定的,就高执行)。读博期间未完成基础工作量或工作职责的,按比例退还工资和绩效等。
服务协议中另行约定相关责任的,按协议条款执行。
五、必要说明
(一)对于报考专业与所在岗位或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不相近的,学校不予审批。未经学校审批或未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擅自攻读博士学位的,自录取通知下发当月起停发工资和绩效,学校对其读博期间取得的业绩不予认定。
(二)在读博士期间停止办理校内岗位调动、解聘等手续,年度考核视实际完成工作情况,给予相应考核等次。
(三)取得博士学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回校报到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和绩效。
(四)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深造的,参照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不予报销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博士后出站回校服务期为8年,与取得博士学位回校服务期累计计算。
(五)学校对申请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人员严格审批,在职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工作时间出国(境)的,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备,依出国(境)当月考勤情况按比例发放校内奖励性绩效,无工作量发生的,停发当月工资和绩效。
(六)入职学校的在读博士人员,须向所在单位及人力资源保障处报备,参照执行学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相关政策和制度。
(七)非编聘用人员拟攻读博士学位,自录取通知发放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八)经证实未能完成博士学业的,应退还所报销的学费。期间取得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业绩、成果,学校给予认定。
(九)攻读博士学位或进站深造人员,须每月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由所在单位向人力资源保障处报备,否则停发当月50%绩效。
(十)本补充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有关待遇等事宜按照学校《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吉农院院发〔2022〕84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有关条款不一致的依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保障处负责解释。